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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

征收土地方案公告

沪〔普〕征地告[2016]第002号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和《上海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〉办法》,2016年5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[2016]196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。现公告如下:

一、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:

上海市人民政府

二、建设用地用途:

绿地

三、征收土地的位置(四至范围):

东至真陈路外环线林带,南至沪嘉高速公路,西至横塘河,北至沪嘉高速公路边线北侧50米

四、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:

1、 桃浦镇桃浦村44.6平方米,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、建设用地44.6平方米、未利用地0平方米。

2、 桃浦镇新杨村10711.6平方米,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、建设用地10711.6平方米、未利用地0平方米。

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0756.2平方米,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、建设用地10756.2平方米、未利用地0平方米。

五、在征收土地范围内,根据《拟征地告知书》(沪〔普〕拟征地告[2014]第008号)的要求,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(农村集体经济组织)、土地使用权人、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,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,持土地权属证书、房屋权属证书、财产权凭证,到大渡河路1718号A709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。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6年6月20日。

六、本公告公布后,由普陀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、青苗补偿、地上附着物补偿、房屋补偿安置方案,经普陀区人民政府批准后,依法组织实施。

七、《拟征地告知书》公布后,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,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。

特此公告。

联系电话:52564588*8785 监督电话:52564588*7525

联系人:朱祎 联系地址:大渡河路1718号A709室

特此公告。

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(盖章)

2016年6月3日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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